一、新婚姻法**財富分配:
**時對財富的分配準繩上婚后財富是一人一半。以下狀況不是一人一半:
首先,**時,夫妻的共同財富由雙方協議處置;協議不成時,由****依據財富的詳細狀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準繩判決。
其次,夫妻書面商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富歸各自一切,一方因撫育子女、照料老人、輔佐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較多義務時,**時有權向另一方懇求補償,另一方應當予以補償。
再次,**時,如一方生活艱難,另一方應從其住房等個人財富中給予恰當協助。詳細方法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判決。
最后,**時,一方躲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富,或偽造債務企圖侵占另一方財富的,分割夫妻共同財富時,對躲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富或偽造債務的一方,能夠少分或不分。**后,另一方發現有上述行為的。能夠向****提**訟,懇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富。
二、新婚姻法關于**財富分配的條文:
第七條 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購置的不動產,產權注銷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可依照婚姻法第十八條第(三)項的規則,視為只對本人子女一方的贈與,該不動產應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富。
由雙方父母出資購置的不動產,產權注銷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該不動產可認定為雙方依照各自父母的出資份額按份共有,但當事人另有商定的除外。
第十條 夫妻一方婚前簽署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富支付**款并在銀行**,婚后用夫妻共同財富還貸,不動產注銷于**款支付方名下的,**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置。
依前款規則不能達成協議的,****能夠判決該不動產歸產權注銷一方,尚未出借的**為產權注銷一方的個人債務。雙方婚后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對應財富增值局部,**時應依據婚姻法第三十九條第一款規則的準繩,由產權注銷一方對另一方停止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