汪建中曾被譽為中國股神,但如今卻是中國最知名的黑嘴。2006年至2008年,汪建中應用本人"股評人"的身份,經過"先行買入證券、后向公眾引薦、再賣出證券"的方式支配市場,累計獲利超越1.25億元。今年8月,北京市第二中級**以"支配證券市場罪"一審訊處汪建中****7年,罰金錢1.25億余元。
但是一波未平,一波又起,**做出"汪建中案"一審訊決的當月,一位姓王的股民稱,因誤信首放公司的證券投資咨詢報告,形成虧損額共計10萬余元。王姓股民以為,首放公司、汪建中支配證券市場的行為,給本人成了宏大的投資損失,對方應當對此承當賠償義務。
但是如今,首例股民告股市黑嘴汪建中索賠案有了答案,北京第二中級****一審駁回了股民王先生索賠十萬多元損失的訴求。既然汪建中曾經因支配證券市場罪被一審訊處****7年,罰金1.25億元,**為何最后還是駁回了被告王先生的主張?當事人對判決是何態度?
被告主張,2007年1月至2008年5月間,由于閱讀汪建中發布的"掘金報告",陸續買入報告引薦的中信銀行、中國石化、萬科A股票,并聽信報告,不斷持有萬科A,才虧損10萬多元,但是**以為被告證據缺乏。
法官申小琦:在2007年1月1日至2008年5月之間,同期還有其他證券公司在互聯網上引薦"中信銀行"、"中國石化"、"萬科A"股票。王永強自1998年即從事股票投資活動,股票買賣頻繁,自2007年5月到2008年4月間其對涉案三支股票停止屢次短線買賣,其中亦也盈利狀況,王永強沒有證據證明其實遭到首放公司發布的"掘金報告"影響而停止上述股票買賣。
**這個駁回理由顯然是認同了汪建中代理律師高子程的觀念。
高子程:在汪建中引薦這些股票的同時,還有很多咨詢機構也引薦了,你依據什么說由于看了我汪建中的這些報告你才買了這只股票呢?
**以為,買賣股票系投資行為,投資自身就存在盈虧風險,股票的漲跌受社會經濟環境以及大盤指數等要素影響。
申小琦:2007年10月開端,我國股市進入下行通道,王永強投資"中信銀行"、"中國石化"、"萬科A"股票產生的損失,現無證據認定與首放公司、汪建中支配行為具有直接的關聯性。
但是在被告代理律師張遠忠看來,被告買股票顯然是輕信了汪建中當時在業內的權威性。
張遠忠:汪建中是應用首放的影響來發布研討報告,由于在業內有影響,足以影響投資人的投資行為。汪建中的過錯和王某買股票的行為有因果關系。
被告方表示支持**的一審訊決。
高子程:任何人都有對任何事發表觀念的權益,那汪建中和他的公司有發布證券報告的權益,這個觀念只是眾口一詞當中的一言了,聽與不聽,參考不參考,那是股民的自**益問題,民法的根本準繩是公平準繩,不能說,被告你買股票賺了是你本人的,你買股票你賠了我給你賠。這樣的投資還有風險嗎?
張遠忠援用國外證券法的準繩規則,以為**以證據缺乏為由駁回被告訴求不合理。
張遠忠:在美國的證券法當中,包括虛假陳說、支配市場、內情買賣,他有個根本道理,但凡在狡詐行為產生之后買入的投資人,都認可他的購入行為,和它的損失跟支配者或證券狡詐者之間的行為是有因果關系的,這個不需求被告證明。
被告方明白表示,將上訴北京高級****,給那些張望的股民以希望,而被告汪建中的代理律師則稱,將在二審期間為汪建中做無罪辯護。
昨天,新聞縱橫也在新浪微博上發起**,征求您對"股市黑嘴"的意見。在參與**的聽眾中,以為黑嘴應該擔任任的大致占70%。一些網友還對此發表了本人的觀念。網友森山溪流就說,請留意:是"股市黑嘴",不是"股市紅嘴或白嘴",必需承當法律義務!快樂秀人生也說, 黑嘴肯定要承當刑事義務,由于他以盈利為目的信口開河、擾亂金融市場對社會形成危害,不過,有些網友的見地正好相反。mutou09就說,股市有風險,投資需慎重,天天都在說,剖析師不能決議股市走勢,股民本人的決議不應該歸罪他。秋風知我心稱,你情我愿,吃虧你就鬧,你投資時賺錢時就沒說什么啊?
還有一些網友則將焦點轉向了國度的法律空白。網友老貓2006以為,這個問題不是討論誰有理誰沒理,國度沒有懲罰措施,法律處處是空白,討論無意義。一箭脫靶也說, 假如國度沒有**像樣的管理細則,這類事情仍將層出不窮。一個投機的市場是不會回絕小道音訊滿天飛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