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度關于聾啞人結婚注銷有較常人更嚴厲的程序請求。
聾啞人注銷時,若可以和婚姻注銷員停止筆談,可將聾啞人與婚姻注銷員的筆錄注銷在冊存檔。
若聾啞人不能書面表達本人的意愿,則請求有可以和聾啞人以及婚姻注銷員都能夠停止正常交流的人員(最好是聾啞人的監護人)陪同注銷,并將聾啞人的婚姻注銷意愿及相關交流狀況記載存檔。
相關擔任人稱,對聾啞人注銷審理比擬嚴厲,為的是肯定聾啞人的意愿,保證聾啞人的權益,希望當事人可以了解。
下面為結婚注銷留意事項:
一、結婚注銷條件
1、男女雙方必需自愿結婚。
2、結婚年齡:男年滿22周歲.女年滿20周歲。
3、雙方均無配偶(未婚、**、喪偶)。
4、雙方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
二、結婚注銷提交的**
1、自己常住戶口簿、居民***。
2、自己無配偶以及與對方當事人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的簽字聲明。
3、當事人提交3張2寸近期半身免冠彩色合影照片。
三、結婚注銷的程序
1、請求結婚注銷的男女雙方持所需**共同到一方常住戶口的區、縣級市民政局(或鎮****)的婚姻注銷機關提出申請。
申請補辦結婚注銷或復婚注銷的,依照結婚注銷程序辦理。
2、雙方當(1)通常狀況下,婚約的訂立不得代理,殘疾人須有親屬在旁,否則不發作法律效能;亦即,婚約必需男女雙方彼此合意才可成立。
( 2)具有法定的訂婚才能者,才干從事訂婚行為。目前法律上對於訂婚才能的界定是以年齡為規范:男滿十七歲,女滿十五歲即具訂婚才能。若違背此規則而訂立婚約者,此婚約并非無效,只是當事人或法定代理人得向**懇求撤銷。由于,不滿二十歲之未成年人,其婚約須得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3,婚約不得強迫執行。婚約固然應該恪守,但也應遵照男女雙方當事者的意愿。若有一方不可以實行時,不能強迫執行。
按照我國現行法律,訂婚并不是婚禮前必備之程序,不經訂婚之婚姻,不失其婚姻之效能。訂婚在法律上是屬于一種契約行為, 這是一種身分契約。事人親身到婚姻注銷機關提出申請,各填寫一份《申請結婚注銷聲明書》。
3、雙方當事人必需在婚姻注銷員面前親身在《申請結婚注銷聲明書》中“聲明人”一欄簽名或按指印。
4、婚姻注銷機關對雙方提交的**、聲明停止檢查,契合結婚注銷條件的,準予注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