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效婚姻是指男女兩性的分離因違背了法律規則的結婚要件而不具有法律效能的違法分離。婚姻只要契合法律規則的條件才是合法婚姻,具有法律效能。反之,則是違法的,為法律所制止。
《中華**共和國婚姻法》第10條規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一)重婚的;(二)有制止結婚的親屬關系的;(三)婚前患有醫學上以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四)未到法定婚齡的。”
上述規則標明,當事人即便曾經辦理了卻婚注銷,假如違背了法律規則的結婚條件,婚姻依然不具有法律效能,屬于無效婚姻。主要包括以下情形:
其一,違背一夫一妻制的無效婚姻。
“婚姻法”規則,任何人不得同時有兩個或兩個以上的配偶。有配偶者再行結婚的,構成重婚,其再締結的婚姻無效,并追查其刑事義務。例如:楊某與張某1996年結婚,第二年育一子楊某某。2001年楊某與雷某相識,不久二人以夫妻名義長期租房非法**。2003年7月楊某用虛假資料與雷某注銷結婚。張某得知后遂向******楊某重婚。**判決楊某重婚罪成立,并宣布楊某與雷某的婚姻無效。
其二,當事人有制止結婚的血親關系的無效婚姻。
基于進步人口素質、防止遺傳疾病的請求,以及長期構成的倫理觀念,制止一定范圍的親屬結婚是各國婚姻法的常規。我國《婚姻法》規則,制止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結婚。因而,但凡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結婚的,都應當是無效婚姻。我國許多地域長期盛行所謂的“親上加親”的婚姻陋俗。特別是表兄妹結婚的在過去比擬常見。這明顯違背婚姻法,必需制止。
其三,患有制止結婚疾病的無效婚姻。
我國《婚姻法》規則,患有醫學上以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的,應制止結婚。法律制止患有特定疾病的人結婚,目的是為了避免和防止疾病的傳染和遺傳,以維護婚姻關系當事人的身體安康及其他合法權益,同時有利于后代的安康。在醫學上以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主要是指肉體疾病未治愈、先天性癡呆以及某些已被理論證明不應結婚的傳染病未治愈者。 其四,未到達法定結婚年齡的無效婚姻。
我國《婚姻法》規則,結婚年齡,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歲,女不得早于二十周歲。未到達法定婚齡是結婚時一方或者雙方未到達法定婚齡。假如未到達婚齡的狀況消逝了,則其婚姻不認定為無效婚姻。
在以上四種情形中,因重婚和有制止結婚的血親而招致的婚姻無效是絕對的。關于第三和第四種情形結婚時不具備結婚的條件,后來阻卻結婚的事由消逝的,不應認定婚姻無效。如結婚時患有醫學上以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后已治愈的。結婚時一方或雙方未到達法定婚齡,后來都到達婚齡的。最高****《關于適用〈中華**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八條規則:“當事人根據婚姻法第十條規則向****申請宣布婚姻無效的,申請時,法定的婚姻無效情形曾經消逝的****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