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如何處置父母對子女不實行義務的行為?
《婚姻法》第二十一條第二款規則:“父母不實行撫育義務時,未成年的或不能**生活的子女,有請求付給撫育費的權益。”
普通來說,子女成年**生活后,父母在物質和生活上不再有撫育義務。但是,對以下狀況下的成年子女,父母有才能擔負時,父母有教育撫育的義務:
1、喪失勞動才能或喪失局部勞動才能,其收入缺乏于維持生活的;
2、尚在校就讀的;
3、確無**生活才能和條件的。
當父母不實行義務時,未成年子女有向父母追索撫育費的權益。因迫索撫育費而發作的糾葛,可由有關部門停止調解,也可由****依訴訟程序處置。對回絕撫育、情節惡劣,構成立功的,應依法追查刑事義務。
案例:小方圓5歲時,父母就**了,小方圓被判給了爸爸。可是不擔任任的爸爸將她推給了年老的奶奶,對她不論不問,也不給撫育費。媽媽開端每月按時支付撫育費,兩年后,媽媽下崗了,沒有了生活來源。小方圓只好和奶奶相依為命。小方圓初中畢業時以優良的成果考上了當地的師范學校,但無法籌到學費,無法之下,小方圓將父親告上了法庭,迫索撫育費和教育費,經過**的調解和努力,小方圓終于如愿以償地走進了向往以久的校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