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房屋增值引發的財富分割案件有個共同點,就是夫妻一方在婚前經過按揭購得商品房并獲得房產證,婚后夫妻雙方共同歸還**,在還貸過程中夫妻因感情決裂,招致**并進而引發房產增值局部如何分割的糾葛。此類案件的中心問題是,房屋能否為夫妻共同財富;夫妻共同還貸那局部房產的增值額能否算作共同財富?
前一個問題已有明白規則,后一個問題則有兩種意見,一種意見是,婚后參與還貸一方無權請求分割房屋增值局部的價值,雙方只能就共同歸還的**停止分割,夫妻共同還貸實踐上構成的是一種債權關系;另一種意見以為,由于雙方婚后共同參與了局部**的歸還,因而那局部房屋的增值額應屬夫妻共同財富。筆者以為,第二種意見更契合夫妻共同財富的特征,也更契合我國《婚姻法》關于夫妻共同財富的有關規則,這主要是基于對婚姻關系下夫妻共同財富特殊性的了解。
首先,雙方共同歸還的那局部**,假如發作在沒有特殊身份關系的當事人之間,能夠以為它是一種借貸關系或贈與關系,不會產生共同財富的法律結果。但是,假如共同還貸是發作在夫妻這樣的特殊關系下,就不能簡單地以為是一種借貸關系。從婚姻關系的角度動身,夫妻出資**或還貸,在沒有特別商定的狀況下,其目的必然是樹立并構成共同財富。依據我國有關證據規則的規則,夫妻雙方共同還貸行為也應推定為是獲得共有產權的一種意義表示。這是構成共同財富的客觀要素。
其次,不能承認婚前已獲得房產證的一方,其所持有的權證確為代表物權的有效憑證,但我以為它在具有公信力的同時,并不能認定該產權完整是個人一切的產權。基于上述客觀要素,并在能證明夫妻雙方共同還貸的前提下(該行為曾經作為一種法律推定得到供認),參與還貸的一方有權確認對房屋的局部共有權。這是構成共同財富的客觀要素。
第三,假如將夫妻共同還貸行為視為一種債權關系,實踐上能否定了共有人對等地享用權益和承當義務,而這恰恰是民事法律的一個根本準繩。不只如此,依據最高****《婚姻法》解釋(二)第二十四條的規則,債權人就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益的,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置。這條規則也再次闡明,參與還貸一方與另一方就該****承當的是連帶清償義務。很明顯,假如將此種關系作為債權關系來看,會形成權、責的失衡,難與上述司法解釋相諧和。
基于上述理由,筆者以為從穩定夫妻關系、充沛表現公平準繩的角度動身,將此類案件觸及的房屋增值局部視為夫妻共同財富更為妥當。當然,需求留意的是,在按均等準繩處置相似案件時,也應思索到各個共有人對共有財富的奉獻大小以及消費、生活的實踐狀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