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案件夫妻類型的日益復雜,股份公司股權分割的狀況在**案件中已屢現不鮮。股份有限公司股權轉讓與有限義務公司股權轉讓不同。有限義務公司股權轉讓存在股東之間的優先購置權,但股份有限義務公司股權轉讓的制止性規則,在于《公司法》及相關法律的規則。很多**案件中,夫妻一方名下存在共同一切、運營的公司或企業,而這一公司或企業的股權通常也就構成了夫妻共有財富或婚姻財富的一局部,在**以后,夫妻雙方通常不太可能會繼續共同運營其公司或企業,這也就觸及到了企業在**時的分配問題,而通常的做法是由夫妻一方購置對方配偶具有的全部份額,而本人則繼續運營該公司或企業。但關于有限公司和股份公司股權轉讓的操作不一,在理論中遇到的問題可能也不會相同。
案例:
張蘭(女,化名)與李力(男,化名)結婚十七年,現有一女十五歲,三人均為滬籍。2002年,李力家族在上海松江合資發起成立一股份有限公司,發起人有五人(其中包括二個法人),張力持有該股份公司20%的股權,并系該公司董事。該公司注冊資金8000萬元。目前,該公司擬在滬市上市。張蘭與李力因感情不和,欲解除,但雙方對股權分割達不成分歧意見。故產生爭議。
剖析:
依據2006年修訂后的《公司法》的相關規則,發起人對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能夠停止轉讓,只是《公司法》規則了一些**性的條款。由于發起人對公司的成立及公司成立初期的財富穩定和組織管理具有重要的影響,所以為了維護其他股東和公眾的利益,避免發起人應用設立公司停止投機活動,保證公司成立后一段時期可以順利運營,普通會對發起人所持股份的轉讓予以**。
《公司法》第142條規則:“發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轉讓。公司公開發行股份前已發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證券買賣所上市買賣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轉讓”。分離修正前的《公司法》停止比照,能夠看出2006年修正后的公司法放寬了對發起人轉讓股份的**,將制止發起人轉讓其所持股份的期間從三年減為一年。
本案中,李力還是公司董事。修訂后的《公司法》對股份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所持股份的轉讓也有**性規則。為了避免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用內情信息從事股票買賣,,《公司法》對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所持有的股份轉讓也做出了一定水平的**?!豆痉ā返?42條規則:“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向公司申報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變動狀況,在任職期間每年轉讓的股份不得超越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總數的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買賣之日起1年內不得轉讓。上述人員離任后半年內,不得轉讓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公司章程能夠對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轉讓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性規則”。能夠看出。修訂后的《公司法》放寬了對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在任職期間轉讓股份的**,將絕對制止轉讓修訂為允許有條件轉讓;其所持本公司股份同樣自公司股票上市買賣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轉讓;另外新增了上述人員離任后半年內,不得轉讓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的規則。法律同時還允許公司章程經過做出其他**性規則來進步這一請求。
有人以為,**案件中,有限義務公司股東所持股份自身就是,固然注銷在夫妻一方名下,仍是夫妻雙方的共同財富。因而,由一方名義持股本質上為夫妻雙方持股,因而,**時,只需夫妻對股份歸屬停止商定,如將一方持有的股份商定歸另一方一切,不應屬于《公司法》以上規則中的“轉讓”。
2006年7月25日發布施行的《中國證券注銷結算有限義務公司證券注銷規則》第21條規則:“當事人因繼承、捐贈、依法停止財富分割(如**、分家析產等情形),法人兼并、分立,或因解散、破產、被依法責令關閉等緣由喪失法人資歷的,資產承襲人申請辦理過戶注銷時,應當向本公司提供有效的證券歸屬證明文件及本公司請求的其他資料,本公司對過戶注銷申請資料審核經過后,辦理過戶注銷手續,并向申請人出具過戶注銷證明文件。”據此,有些人以為夫妻**時,一方持有的股份協議歸屬另一方,只需辦理非買賣過戶手續即可。我們以為,這樣的了解有誤,股份公司發起人、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具有配偶和公司高級管理人員的雙重身份,在**協議中的商定,不能與《公司法》中的相關規則對立,也不能可能隱性的進犯其它股份公司股東的合法權益,因而,不能簡單的根據**證券注銷結算公司的相關規則直接辦理非買賣過戶注銷手續完成股權的轉讓。
案例中,張蘭與李力商定,由李力承諾公司上市后的五年之后,將本人持有的公司股權轉讓給張蘭,對張蘭來說,可能存在以下幾個問題:
其一,由于李力是發起人兼董事,因而,每年轉讓給張蘭的股權不能超越其持股比例的25%,因而,轉讓李力一切股權需求在4年完成;
其二,若想疾速轉讓,獨一的方法是李力辭職,但在辭職后的半年之內不能轉讓其持有的股權,只能在半年后一次性轉讓;
其三,若李力違約,將其持有的股份轉讓給第三人,且辦理了買賣手續,張蘭只能經過與李力的協議追查其違約義務,因而,雙方的協議對違約的彌補及罰則應當明白詳細和詳盡。
夫妻正在鬧**,丈夫私自將家族公司的夫妻共同股權,一局部轉讓給母親,后又由母親轉讓給其他公司。
12月1日,**終審認定,這是一種歹意串通行為,最終判決一切股權轉讓協議都無效。
**緣由
公司以為女方侵占700萬
1999年9月9日是趙某山與陳某稚成婚的好日子。
2001年4月,趙某山和母親劉某儀注銷成立了東莞市天某環保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天某公司”),該公司注冊資本為50萬元,其中趙某山占90%股份,劉某儀占10%股份。
2007年,趙某山與陳某稚感情呈現裂痕,并由于天某公司財務的問題有了分歧。天某公司以為陳某稚存在侵占公司資金的問題,數額達700萬。去年3月,**機關介入調查此事。而在此之前,雙方之間的財富分配糾葛,呈現了戲劇性的變化。
轉讓股份
**前男方兩度私轉股份
2007年12月12日,陳某稚向****,請求**。但在之前的11月25日,趙某山在未與陳某稚協商分歧的狀況下,將其在天某公司80%的股份,以40萬元的價錢轉讓給母親劉某儀。
2008年7月11日,陳某稚與趙某山的**案件正在審理中。當天,劉某儀將天某公司80%的股權以44.8萬的價錢轉讓給天某部落公司,并簽署了《股權轉讓合同》。這筆錢在三天后進入劉某儀賬戶。同樣是在7月11日,趙某山將其10%的股份,以5.6萬元的價錢轉讓給鶴某**公司。雙方都在**管理部門辦理了公司變卦注銷。
據趙某山和鶴某**公司陳說,股權轉讓過程中,買賣雙方都沒有對天某公司的資產停止**,并且鶴某**公司對趙某山與陳某稚的感情情況有一定的理解。
獲知趙某山將股權轉讓進來后,陳某稚以為本人的利益遭到損害,遂向**提**訟。
終審訊決
被告歹意串通 股權轉讓無效
**以為,天某公司的成立時間是在陳某稚與趙某山結婚之后,因而,趙某山在公司所占有的90%股份應認定為。
而劉某儀作為趙某山的母親,在完整知悉陳某稚與趙某山的婚姻情況下,明知趙某山未經陳某稚就將天某公司的股權停止轉讓,并受讓趙某山夫妻共同財富股份,此行為是歹意串通,損傷了陳某稚的合法權益。因而,趙某山的轉讓行為無效。而劉某儀將股權轉讓給天某部落公司的行為,也認定為無效。
此外,鶴某**公司在完整知悉陳某稚與趙某山婚姻情況的狀況下,受讓趙某山在天某公司10%的屬于其夫妻共同財富的股份行為,也是歹意串通。
此案一審訊決后,趙某山不服判決,提起上訴。
東莞中院在二審期間,陳某稚與趙某山的**案也作出判決,**準予兩人**。今年12月1日,東莞中院針對雙方的股權糾葛,作出終審訊決,該判決維持一審訊決。
陳某稚與趙某山曾經**,股權轉讓糾葛也曾經審結。天某公司的股權如何處置,還需求另行**。
**律師咨詢:182-176-64000 丁律師
夫妻正在鬧**,丈夫私自將家族公司的夫妻共同股權,一局部轉讓給母親,后又由母親轉讓給其他公司。
12月1日,**終審認定,這是一種歹意串通行為,最終判決一切股權轉讓協議都無效。
**緣由
公司以為女方侵占700萬
1999年9月9日是趙某山與陳某稚成婚的好日子。
2001年4月,趙某山和母親劉某儀注銷成立了東莞市天某環保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天某公司”),該公司注冊資本為50萬元,其中趙某山占90%股份,劉某儀占10%股份。
2007年,趙某山與陳某稚感情呈現裂痕,并由于天某公司財務的問題有了分歧。天某公司以為陳某稚存在侵占公司資金的問題,數額達700萬。去年3月,**機關介入調查此事。而在此之前,雙方之間的財富分配糾葛,呈現了戲劇性的變化。
轉讓股份
**前男方兩度私轉股份
2007年12月12日,陳某稚向****,請求**。但在之前的11月25日,趙某山在未與陳某稚協商分歧的狀況下,將其在天某公司80%的股份,以40萬元的價錢轉讓給母親劉某儀。
2008年7月11日,陳某稚與趙某山的**案件正在審理中。當天,劉某儀將天某公司80%的股權以44.8萬的價錢轉讓給天某部落公司,并簽署了《股權轉讓合同》。這筆錢在三天后進入劉某儀賬戶。同樣是在7月11日,趙某山將其10%的股份,以5.6萬元的價錢轉讓給鶴某**公司。雙方都在**管理部門辦理了公司變卦注銷。
據趙某山和鶴某**公司陳說,股權轉讓過程中,買賣雙方都沒有對天某公司的資產停止**,并且鶴某**公司對趙某山與陳某稚的感情情況有一定的理解。
獲知趙某山將股權轉讓進來后,陳某稚以為本人的利益遭到損害,遂向**提**訟。
終審訊決
被告歹意串通 股權轉讓無效
**以為,天某公司的成立時間是在陳某稚與趙某山結婚之后,因而,趙某山在公司所占有的90%股份應認定為。
而劉某儀作為趙某山的母親,在完整知悉陳某稚與趙某山的婚姻情況下,明知趙某山未經陳某稚就將天某公司的股權停止轉讓,并受讓趙某山夫妻共同財富股份,此行為是歹意串通,損傷了陳某稚的合法權益。因而,趙某山的轉讓行為無效。而劉某儀將股權轉讓給天某部落公司的行為,也認定為無效。
此外,鶴某**公司在完整知悉陳某稚與趙某山婚姻情況的狀況下,受讓趙某山在天某公司10%的屬于其夫妻共同財富的股份行為,也是歹意串通。
此案一審訊決后,趙某山不服判決,提起上訴。
東莞中院在二審期間,陳某稚與趙某山的**案也作出判決,**準予兩人**。今年12月1日,東莞中院針對雙方的股權糾葛,作出終審訊決,該判決維持一審訊決。
陳某稚與趙某山曾經**,股權轉讓糾葛也曾經審結。天某公司的股權如何處置,還需求另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