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
張XX與陳XX于1998年經人引見認識并戀愛結婚,婚后陳剛不甘平凡,幾經周折與朋友成立了華美裝潢有限義務公司,注冊資本50萬元,其中陳剛占90%的股份,另10%為**一切;由于穩健運營,公司年年盈利,后因陳剛在外應酬日多,夫妻感情日益淡薄,2003年底,雙方準備協議**,針對其他財富的分割雙方并無異議,但關于華美公司的股權問題,雙方爭論不下未能達成分歧意見;那么依據法律規則,如何對夫妻共同生活期間有限義務公司的股權停止分割?
在理論操作中,象上述狀況,股權如何分割普通有以下幾種方式:
一、直接轉讓。
象上述華美裝潢公司系有限義務公司,分得該股份的夫妻一方非本公司的股東的話,能夠參照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出資的方法處置。根據《公司法》即必需具備以下條件:
1、召開股東會并必需經過全體股東過半數同意;
2、不同意轉讓的股東應當購置該轉讓的出資,假如不同意購置該轉讓的出資,視為同意轉讓;
3、作為受讓人的夫妻一方必需具備公司章程中所規則的作為股東的條件……
這種辦法的優點是:無須對公司的總資產停止**,也無須對夫妻共有股權價值停止評價,操作起來比擬便當;但缺乏方面是有限公司的股權轉讓受上述三個條件的**,在理論中常常難以施行。
二、作價補償。
即把持股夫妻一方應分割給另一方的股份折價后,以貨幣方式支付給另一方,全部股權仍歸原持股人一方一切。假如持有的有限義務公司的股份,為表現分割的公平、公正準繩,則只要拜托中介機構對公司的債權、債務、凈資產停止**,并對持股夫妻一方所持有股份停止評價前方可停止。
三、拍賣分割。
假如持有的是有限義務公司的股份,且夫妻雙方均不愿意再繼續持有該股份的,能夠將其拍賣再對其停止分割。此類拍賣依《公司法》第35條規則停止,將通知原股東作為競買人參與拍賣會,如無股東參與,或參與的股東不能買定,則各股東對拍賣或成交價不享有優先權。就拍賣的價款夫妻雙方均勻停止分割。
《公司法》第35條,“股東向股東以外的第三人轉讓其出資時,必需經全體股東過半數同意;不同意轉讓的股東應當購置該轉讓的出資,假如不購置該轉讓的出資,視為同意轉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