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民饒女士以等量現金作抵押向典當行借款140萬元,然后用典當行開設的專用資金賬戶買賣股票,在不到半年的時間內虧損了114萬余元。西安市+人民法院一審訊決,典當行與饒女士各半承當證券投資損失。典當行不服判決提起上訴。近日,二審法院對這起典當合同糾葛案作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的終審訊決。
2007年9月25日,饒女士與西安某典當行簽署一份借款協議,饒女士用142萬元現金作抵押,向典當行借款140萬元,兩筆資金共同存入典當行開設的專用資金賬戶,供饒女士買賣股票,風險由饒女士自傲。饒女士必需確保典當行專用賬戶資金140萬元,并按借款額2.4%的規范每月向典當行支付收益。到期后,借款本金劃入典當行指定的銀行賬戶,超額收益歸饒女士一切。
至2008年2月18日,雙方經結算確認,饒女士投資虧損114萬余元。典當行在扣除出借本金及收益后,將余款20.6萬余元返還饒女士。
去年7月,饒女士向法院起訴,請求確認雙方借款協議無效,典當行返還資金64.2萬余元。典當行則以為本人出借款項、提供賬戶供客戶停止證券投資的行為屬于典當業務創新,懇求法院駁回饒女士的訴訟懇求。
法庭審理后以為,本案雙方在方式上具有典當關系,但被告出借資金供投資者從事證券投資,其本質是變相的融資融券行為,該行為既超越典當行的運營范圍,又違背我國典當行業和證券市場的監管規則,應認定為無效,雙方以借款協議為根底的典當關系亦為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