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某怎樣也沒想到,本人開玩笑出具的借條,居然惹了一場官司,當接到**的歸還別人借款3000元錢的判決書時,頓時傻了眼。
張某與洪某系生意上的朋友。2011年10月9日,兩人在飯店喝酒,洪某說起如今生意難做,不講信義的人越來越多,張某人云亦云。一向愛開玩笑的張某說:“老兄,憑我們的關系,我就是給你張借條玩玩都放心。”
張某隨即寫了“今借洪某錢3000元”的字條,簽署本人的姓名后放在飯桌上。不料,幾日后,張某收到**送達的**狀,方知洪某竟以該“借條”為據將他**到了**,請求他歸還借款3000元。
**審理后以為,張某向洪某出具了借據,又沒有證據證明本人不是出于真實意義表示,故雙方債權債務關系成立,支持洪某的訴訟懇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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